首页   信息公开     政策法规     编制管理     监督检查    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     机关建设     学习交流  
·关于印发《2017年度济南市槐荫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》的通知 ·槐荫区建筑建材管理处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·济南市槐荫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
当前位置: 首页监督检查
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例(三)
日期:2017-07-10   浏览量:

   (一)超职数配备党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案

  [案情介绍]按照2002GX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交通局“三定”规定,市交通局内设办公室、基建管理科等八个科室,行政编制29名,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,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。2007年,根据市交通局的实际需要,市编委为市交通局增加了一个科室和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。调整后,交通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为9名,副科级领导职数为5名。2009年,市交通局机关搞内部竞争上岗。在开展竞争上岗前,市交通局局长、党组书记W某在局党组会上提出为没有副科级领导职数的4个科室各增加1名副科长职位,以调动机关干部参与竞争上岗的积极性,局党组其他成员对此都表示赞同。

  经过竞争上岗,200910月,市交通局机关任命了9名正科长,9名副科长,超副科级领导职数配备4名副科级领导干部。

  [案情分析]按照G省政府颁布的《G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》第38条规定:“市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正、副职领导职数:编制3名以下为1名;47名为12名;8名以上为23名”,X市交通局有4个科室的编制为3名或3名以下,科室的领导职数只能为1名。市交通局机关开展内部竞争上岗,必须在规定的领导职数以内进行。X市交通局通过竞争上岗,任命了9名正科长、9名副科长,超副科长职数配备了4名副科长,属于超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违纪行为,应按照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。

  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对该违纪行为交通局局长、党组书记W某和分管交通局干部人事工作的局党组副书记、副局长L某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,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   [处理意见]1.依据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“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”、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64条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,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第四条“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追究党委(党组)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:……()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;……”的规定,可给予W某和L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交通局党组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,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。

  2.对于超职数配备的4名副科长,应要求X市交通局限期纠正或者逐步消化。

  (二)超职数配备乡镇领导干部案

  [案情介绍]M县为我国中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县,原辖35个乡镇。2007年,该县推进乡镇机构改革,将原35个乡镇合并为21个,并对合并后的各乡镇的机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,下达了“三定”规定,定编到人。20081月机构改革结束后,21个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共核定领导职数235名,实有254人,超配19人。20098月,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共235名,实有247人,有9个乡镇仍存在超配问题,共超配12人。

  20099月,M县为了达到L市委组织部“乡镇党政领导班子35岁以下的要占40%以上,妇女干部要占20%以上”的乡镇干部结构要求,县委书记Y某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,研究决定向部分35岁以下和妇女干部不足的乡镇选派18名副乡镇长,另将6名年龄较大的乡镇干部调整回县直部门任职。调整后,M21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共259人,超职数24人。

  [案情分析]M县在乡镇机构改革中,因乡镇合并形成了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的问题,是可以理解的。但是,在乡镇领导干部超职数问题尚没有消化前,又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,则属于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,应按照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的规定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。

  [处理意见]1. 依据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“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”、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64条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,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”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第四条的规定,可给予M县县委书记Y某和M县县委常委、组织部长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M县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可免予党纪处分,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。

  2.超职数配备的乡镇领导干部,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分流消化。

 

 
地址: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 邮编:250117 联系电话:0531-87589174
ICP备案号:10200544 联系邮箱:dzzwzx@sina.cn